法佑网Staff Legal Analyst 报道
2012年10月25日消息,一家美国安防公司对客户打来的咨询电话进行录音,并记录了该客户的姓名、住址、生日和社安号等私人信息;客户得知后提出安防公司在录音前未经过她同意,而她一直以为这是一场私人通话,现在隐私遭到泄露,遂起诉该公司违反《加州刑法典》中关于窃听(eavesdropping)之规定。公司随即要求法庭撤案被拒绝,因法庭认定顾客有理由认为通讯内容保密,因此有权起诉公司。
被告Defender Security Company是美国一家提供家用安防系统和卫星电视服务的公司,原告是加州居民,在看过被告的广告之后对其产品有兴趣,遂在2012年5月的一天用手机打电话联系了被告的销售人员,在通话中她向对方透露了自己的姓名和邮政编码等身份信息。次日原告便收到了被告打来的电话,并惊讶地发现被告竟知晓她的姓名、住址、生日和社安号等诸多个人信息。
原告认为,对所有接到和打出的客户电话进行录音,是被告公司的一贯政策;但在第一次通话之时,对方并未告知她此次通话会被录音,让她误以为本次通话内容会被保密,否则她便会拒绝透露自己的身份信息;原告认为被告此举剥夺了她的拒绝权,违反了《加州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而被告向法庭声称,与原告的第一次通话属于公司日常的销售调查,因此不属于法律上的“保密通话”,要求驳回起诉。
法庭指出,首先根据法律及判例,如果“谈话的一方出于客观合理期望而认为本次谈话不会被监听或录音,则此次谈话属于保密通讯内容(“confidential communication)”;在本案中,被告在通话中未按照惯例事先说明本次通话会被录音,则原告有理由相信通话内容会被保密。其次,《加州刑法典》明文规定,通话一方未经所有通话方同意,不得对手机通话进行录音。因此原告有理由起诉,而被告要求驳回的理由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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