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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讨债公司“追命连环Call” 受害男子可向联邦法院起诉

法佑网 Staff Legal Reporter 报道

美国最高法院2012年1月18日消息,最高法院作出裁决,一名饱受追债公司电话骚扰的男子可以在联邦法院提起诉讼。

不堪讨债者电话骚扰 男子向联邦法院起诉

劳德代尔堡(Fort Lauderdale)居民Marcus Mims向联邦初审法院起诉Arrow财务服务有限公司(Arrow Financial Services LLC),称被告采用自动拨号系统和事先录好的合成声音不停地拨打他的手机,以催促他归还学生贷款。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违反了《电话用户保护法案》(Telephone Consumer Protection Act,简称TCPA),因此向联邦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赔偿请求及颁布永久禁令。

TCPA是美国国会于1991年通过的一部旨在防止电话骚扰的法案,国会认为统一的联邦立法对于防止这类骚扰电话是必要的,因为电话推销通常属于跨州经营。TCPA就电话推销作出了相关规定,例如未经同意不得使用自动拨号系统或人工录音拨打由接听方付费的紧急电话,或未经同意不得向传真机发送广告等。

TCPA授权各个州可以代表本地的居民向电话骚扰者提起民事诉讼索赔,这类诉讼由联邦法院专属管辖。TCPA还授权私人受害者可以向合适的州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管辖权存争议 巡回法院驳回起诉

Mims虽然是以个人名义起诉,但他以涉及“联邦问题”(federal question)为由要求本案由联邦法院管辖。

然而,第十一巡回法院(11th Circuit)维持了联邦初审法院裁定驳回Mims起诉的决定,理由是“缺乏管辖权”,该院称TCPA授予州法院对个人起诉电话骚扰者的案件享有专属管辖权,这就意味着联邦法院不能受理这类自诉案件。

最高法院达成一致意见 联邦法院可共同管辖

最高法院法官最终就本案争议达成了一致意见,认为联邦法院和州法院对TCPA自诉案件享有共同管辖权,并据此作出裁定:第十一巡回法院不应驳回Mims的起诉,本案发回重审。

大法官Justice Ruth Bader Ginsburg认为,除非国会在立法中明确排除了联邦法院的管辖权,否则联邦法院对依据联邦法案提出的自诉案件有管辖权。本案中,TCPA规定私人受害者可以向合适的州法院提起诉讼,但并未明确指出州法院的管辖权是“唯一”和“专属”的,在这种情况下则默认州法院的管辖权并非专属。TCPA将自诉案件的管辖权授予州法院,并不意味着联邦法院就丧失了对这些自诉案件的管辖权。

被告则同意巡回法院的之前的主张,称国会如果不是想让州法院来专属管辖自诉案件,就不会在法条里面专门阐明“个人可以向合适的州法院起诉”这一点,因为无论怎样州法院都有共同管辖权,没有必要专门强调。

Ginsburg法官对此不赞同,认为TCPA首先规定联邦法院对“州代表居民起诉的这类案件”是专属管辖,随后再专门提到“州法院可以管辖自诉案件”,这是为了避免引起争论,是为了强调联邦法院对自诉案件的管辖是非专属和排他的。

法官还提到,他们没有充足的理由把国会授予给州法院的权利理解为是对联邦法院管辖权的限制,毕竟联邦法院在“联邦问题”上的管辖权从1875年以来就已经存在;无论从文字、结构、立法目的和历史考虑,TCPA从未想过要剥夺联邦法院在“联邦问题”上的管辖权,所以依据TCPA提出的自诉案件联邦法院有权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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