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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允许擅用他人身份做代言广告,Facebook因侵犯隐私赔掉1000万

最新法律案例及资讯 » 2012年6月20日

法佑网Staff Legal Analyst 报道

 2012年6月19日消息,Facebook已同意向一家慈善机构支付1千万美元,以化解一场针对该公司的用户集体诉讼,这些Facebook用户在诉状中提到,后者未经他们的同意,便将其姓名及肖像用于网站上的商业广告之中,已构成侵权。

 这批原告所声讨的对象是Facebook在2011年推出的“赞助内容”(Sponsored Story)服务:当一名Facebook用户对某一种商品或服务表示“赞”(like)时,网站会自动生成相关的代言广告,这些广告随后会被上述用户的好友看到。起诉的用户指出,这已侵犯了他们对于自身姓名肖像的“公开权”(Right of Publicity)。

 依照加州法律中对于公开权的规定,未经公民同意,不得将其形象、声音、姓名用于广告或销售用途;除此之外,原告还指控Facebook涉嫌不正当竞争与不当得利。

 除答应赔款外,Facebook还允诺在今后会提醒用户此类广告的存在,并增加一些屏蔽选项,使用户可以决定哪些内容不会出现在“赞助内容”之中。按照协议,Facebook的1千万美元将支付给名为cy-pres的公益基金,用于援助一些致力于维护公民隐私权的机构。这份和解协议待联邦法官批准之后,方可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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