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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制药公司在美成维生素C垄断被告 “政府行为”之说不被法官认可

最新法律案例及资讯 » 2013年2月26日

法佑网Staff Legal Analyst 报道

 2013年2月22日消息,两家中国制药公司在美国因涉嫌维生素C价格垄断而遭到集体起诉,尽管被告辩称自己自己只是遵照中国政府的相关政策办事,但主审法官已对此说法明确表示反对,认为上述说法属于法律上的结论,而不是辩方可以援引的证词。

 河北维尔康制药集团,石家庄维生制药集团及两家附属公司即将在纽约联邦法庭出庭应诉,本次集体诉讼的数家原告公司指责上述中国公司在2001年至2006年利用其在美国市场的垄断地位,人为抬高维生素C价格,给美国公司造成损失,索赔5400万美元(点此查看报道);如果法官决定适用反垄断法,则赔偿额可能会高达三倍。

 此前被告之一的江苏江山制药集团已同意支付1050万美元,率先与原告达成和解(点此查看报道)。但剩余两家被告公司一直坚称,其垄断行为是在中国政府的有关政策强迫下做出的;而按照主权豁免原则,外国公司不应当为它在本国政府迫使之下,所作违反美国法律的行为负责。

 不过有美国律师指出,这种辩解在美国法庭上很难得到法官认可,因为被告往往缺乏相应的证据,足以证明其确实受到了本国政府的强迫——如果不违反美国法律,就会受到本国法律的制裁。

 所以本案的关键之处便在于:维尔康集团、维生集团两家公司是否能举出充分证据,以证明其操纵维生素C价格的行为,实际上是为了配合中国政府对维C的出口管制政策。

 中国商务部为本案已经向纽约法庭提交了一份支持证明,这是中国政府首次以法庭之友身份(amicus curiae)向美国法院提交文书。商务部在文件中表示,两家被告中国公司确实是在履行政府的贸易政策,而法院如果判被告败诉,则会妨害中国对其政策的实施。

 但主审法官Brian Cogan明确表示,他不认同这份文件的证据效力,因为他从中国法律中并未看到与其一致的规定;他也拒绝让证人出庭证明被告受到过政府强迫,因为“被告受到了政府强迫”这一说法应当属于法律结论的范畴,而证人只能作证,不能给出法律结论。Cogan法官表示,被告届时可能需要在法庭上说明,政府到底让他们做了些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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