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佑网案例分析专员独家报道
新泽西州一名华裔女子起诉其前公司,称该公司容忍其负责人频繁发表种族歧视言论,迫使她无法忍受,只好辞职,遂以敌对工作环境(Hostile work environment)和推定解雇(constructive discharge)起诉公司;起诉最初被行政诉讼法官(ALJ)驳回,因法官认为上司辱骂的是黑人,而她是华裔;但新州司法部民权科主任(Director of the Division on Civil Rights)认为原告的未婚夫和孩子都是黑人,因此她同样是受害者,遂裁定其胜诉;公司随后提起上诉,不过最终被驳回。
原告林世娟(音,Shi Juan Lin)在诉状中提到,她在2008年2月进入Dane建筑公司工作,公司负责人Buckley知道她的未婚夫和孩子都是牙买加裔黑人,但在工作中却频繁使用“nigger(黑鬼)”这个侮辱性字眼,例如称他的律师为“f*cking nigger”,有一次还称林的牛仔裤在她的“东方屁股”上很漂亮。
林提到,她当初到Dane求职时,提到自己的未婚夫是牙买加裔黑人,当时Buckley便问了一句“你们这些女孩和那些黑人到底是怎么回事?”,她以为是开玩笑便没有太在意,直到工作之后才知道Buckley几乎每天都会至少骂一句“nigger”,有一次Buckley又在骂别人是“牙买加黑鬼”,她实在忍不住问了一句“你知道我的未婚夫是牙买加裔,我的孩子是黑人,对吗?”,Buckley回答说他并没有针对她的孩子。林将此事向上级反映,对方只是一笑,称“他就是那样罢了”。
林表示,Buckley侮辱黑人的言论给她造成了很大困扰,她屡次向Buckley本人和上级反映,都得不到改善,她因此被迫最终于2008年6月辞职,因为她再也无法忍受。林在七月向新州司法部民权科提交诉状,以敌对工作环境和推定解雇起诉Dane 公司,并要求赔偿。
林的诉讼并非一帆风顺,因为负责审查事实的行政诉讼法官尽管认定Buckley确实有种族歧视言论,但认为那仅仅针对黑人,而原告是亚裔,遂驳回了她的起诉;但本案经民权科主任重新审查后,认定林同样是受害者,并判决公司支付赔偿。
民权科主任针对本案指出,尽管Buckley的侮辱性言论仅针对黑人,而原告本人是亚裔,但她的未婚夫和孩子都是黑人,由于这层关系,她同样属于应被保护的群体(protected group);主任还例举了一个相似的案例,一名白人雇员因拒绝停止与他的黑人女朋友约会,因此被公司解雇,他后来以种族歧视起诉公司,尽管他本人是白人,同样获得了胜诉,因为原告可以藉由“与受保护少数族裔之间的联系”而同样成为种族歧视的受害者;在本案中,Buckley的侮辱性言论给原告的家庭造成了伤害,因此她有理由索赔。
综上所述,民权科主任在2013年5月认定Dane公司对原告构成歧视和推定解雇,责令其停止任何歧视行为,并向原告赔偿2.5万美元,并向州政府支付5000美元罚款和3.1万美元诉讼费用。Dane公司随后向法院提起上诉,但最终被驳回。
法佑律师点评本案:许多在美华人也曾遭遇类似经历但“敢怒不敢言”,实际上歧视性言论并非必须针对本人,如果侮辱了你的家人,同样可以起诉要求赔偿,本案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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