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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八年宽带租约远高于市场价 酒店不愿“吃亏”起诉联通涉嫌垄断

法佑网 Legal Reporter Mia 报道

4年前,上海一家外资酒店安装固定电话时,被运营商要求承诺以每月9000元的价格租用6M独享宽带一条,时间至少达8年。然而,随着宽带市场价格大幅度下滑,酒店向运营商提出降低宽带费用或解除宽带捆绑。遭拒后,该酒店以固定电话强行捆绑宽带涉嫌垄断为由,将运营商联通上海分公司告上法庭。2012年3月18日,上海市二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上海外资嘉廷大酒店诉称,2007年,该酒店与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签订协议,承诺租用该公司提供的宽带一条,租金9000元/月,此外网通上海分公司提供10个电话号码供酒店使用;酒店须承诺使用电话服务不少于8年,每月最低通话费不低于12500元。网通公司后于2008年被中国联通合并。

此后,酒店发现每个月的实际电话费用只有3000元,而宽带市场的价格也大幅度下降,于是多次与原网通当时的经办人协商,要求降低宽带费用。

未果后,酒店致函联通表示自2011年9月1日起正式停止使用该宽带业务,并要求其返还预付的宽带费用。联通公司回函拒绝了酒店终止宽带服务的申请,仍要求酒店按照每月9000元支付宽带费用。无奈之下,酒店只能诉至法院。

酒店认为,联通公司滥用其在固话服务市场的支配地位,强制捆绑销售酒店接受其每月9000元的宽带服务,违反了反垄断法中无正当理由搭售商品的规定。

庭审中,联通公司则辩称表示,酒店方面具有选择电信固定电话、宽带等的自由,当初酒店自愿接受宽带服务并签订双方协议的。同时,该协议是双方2007年自愿签订的,反垄断法是2008年才颁布的,所以不存在违反反垄断法的问题。据此,被告不同意酒店方的诉请。

当天,法院没有当庭作出判决。

编者点评:

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反垄断法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如果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是违法的。

本案中,联通公司是否违背了反垄断法的规定?首先,原被告之间的合同签订时间先于反垄断法实施时间,该法是否适用存在争议。其次,联通公司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以及绑定宽带合约是否属于商品搭售都很有争议。如果嘉廷酒店未能胜诉,那么作为率先违约的一方,嘉廷酒店需要为自己的单方违约行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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