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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地毯送洗之后遭“毁容” 瑞典客户起诉获赔两万余元

法佑网 Legal Reporter Mia 报道

在沪工作的瑞典人庄翰(化名),委托清洗公司清洗家中3块地毯。洗后他发现2块地毯被损坏,遂与清洗公司交涉理赔,协商未果庄翰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3.36万元。2012年3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接受清洗业务的清洗公司赔偿庄翰2.35万余元,负责实际清洗的干洗公司对上述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2009年6月27日,庄翰在上海购买了总价4.8万余元的3块地毯。2010年11月,上海某清洗公司承接庄翰3块地毯业务后,交由上海某干洗公司清洗。当月25日清洗公司将地毯送回庄翰住处。庄翰随后发现其中2块地毯有损坏痕迹,遂与清洗公司交涉,清洗公司认为地毯质量有问题,否认清洗责任。为此,双方曾到地毯原出售店家与样品作比对,后申请“消协”调解,但始终没有未能达成一致。

2011年5月19日,庄翰将清洗公司作为被告、干洗公司作为第三人起诉至法院,诉称2块地毯交由清洗公司清洗后变黑、变黄、发硬及开线,故拒收地毯并要求赔偿。

法庭上,被告清洗公司拒绝承担赔偿责任,辩称该地毯的清洗工作已经转包给了第三人干洗公司。干洗公司则称,地毯上没有中文标识,无法在清洗时得知正确的洗涤方式,故使用了通用的洗涤方式;还有地毯在送洗前已经污损,和干洗没有关系。

法院认为,清洗公司承接庄翰的地毯清洗业务,应尽到专业人员的注意义务,若发现该地毯无中文标识,无法选择正确清洗方式,理应退还送洗人或致电询问清洗方式,不能以地毯无中文标识为由,减轻或免除应尽的注意义务。作为承接方的清洗公司未经庄翰同意,将清洗擅自转包干洗公司应承担直接责任。干洗公司作为实际清洗人,未采用合适的清洗方式清洗,又未将地毯充分干燥,致使地毯存在损坏隐患。鉴于涉案地毯已遭损坏,无法评估损坏前的价值,故法院综合考虑该地毯已使用1年4个月,送洗时亦有污损,酌定地毯价值为购买时价格70%即23520元。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编者点评:

本案是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件,合同法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清洗公司作为承揽人,擅自将承揽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需要直接对客户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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