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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典业主别墅区游泳滑倒骨折 状告物业管理公司索赔19万

法佑网 Legal Reporter Mia 报道

瑞典籍业主罗伯特在其所住的别墅区会所游泳时滑倒摔成骨折,为此,他将小区物业管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各项赔偿近19万元。2012年3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罗伯特先生诉称,他是顺义区后沙峪地区某别墅小区业主。该小区物业公司在小区开办会所,内有游泳池等消费设施,他为该会所会员,每年交纳2万元的会费。2011年8月3日,他在该小区会所准备游泳时,滑倒摔伤,后经诊断为右腿脚踝骨折。

原告认为,其摔伤是因为物业公司疏于管理,游泳池周边没有采取相应的防滑措施,也没有在游泳池周边设立任何安全提示标识,未尽到安全保障责任,故应承担责任。

编者点评:

餐厅、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如果未能履行此义务导致顾客人身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消除内部不安全因素,如清除地面水渍防止客人摔倒,保证消防器材的完整等;

制止来自第三方的侵害,如消费者在酒店内被他人殴打,保安应及时阻止;同学之间打闹,老师应及时阻止;

不安全因素的提示,如游泳池应作出“身体不健康者禁止入内”字样的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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