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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人士与中国女子离婚购房款纠纷诉讼案

案件概述:

     澳大利亚籍男子杰某同中国女子刘某,2006年于北京相识,同年确定恋爱关系。2007年1月5日,双方在北京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结婚登记,双方无共同子女。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等发生矛盾,杰某委托律师起诉要求离婚。诉讼中,经询,刘某亦认可双方夫妻感情破裂,同意离婚。

     2006年12月中旬,杰某为刘某出资196023美元,供刘某购买房产。诉讼中,杰某主张该笔款项为借款,刘某则称为赠与。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供确实有效的证据,证实该笔款项的性质为借款,被告亦予否认,故导致承担举证不利的败诉后果。原告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婚前,刘某因购房,杰某出资196023美元用于交纳购房前期款项,该款系杰某婚前个人财产,杰某要求返还,理由正当。刘某主张该款项为赠与,因杰某对此不予认可,刘某亦未能向法院提供有力证据,故支持了原告的上诉请求,二审原告胜诉,维护了杰某的合法权益。

专家提醒:

      由于该房的产权属于刘某,无论是谁付的房款,刘某都是该房产权的合法拥有者,而杰某只能要求返还购房款。对于杰某为刘某支付购房款的行为,究竟是杰某主张的借款,还是刘某主张的赠与,两审法院给予了不同的认定,虽然本案中,终审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但为了避免类似的麻烦,我们在这里向客户提醒:

      不要轻易出资以他人名义买房。如果情侣之间要用房子表达爱意,可以用赠与的方式将房子送给对方,不过应该写明赠与的附加条件,如“若双方不能结婚或婚后离婚,该房应归属赠与方所有”等,这样,一旦今后发生变故,也可通过法律程序收回房子。

      感情固然重要,但是面对财产问题,特别是房子等大宗财产时,还应该保持一定的理性,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条件允许,婚前最好不要与对方一起买房。如果无力单独承担购房款,在购房行为发生过程中应该明确分工,并在作出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协议。婚前财产公证是防患于未然的有效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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