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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协议和移民担保条款自相矛盾 法庭怎样处理?

最新法律案例及资讯 » 2014年12月5日

法佑网 Staff Legal Analyst 报道

 按照美国法律,外国人通过婚姻在美申请绿卡,需要美国配偶签署I-864经济担保书,以免外国配偶成为美国纳税人负担,但上述担保条款有时会与夫妻之间的财产协议(如婚前协议)相矛盾。对此法庭将如何裁决?杨律师将介绍一则有趣的典型案例。

才领绿卡即分居 多年后妻称夫未履行担保义务

 科特迪瓦女子Nathalie Toure-Davis(原告)与美国公民Charles G. Davis(被告) 于1998年7月29日在马里兰州结婚,二人立有一份婚前协议,约定双方万一分居,则互不承担扶养义务(子女抚养费除外)。

 被告在1999年10月签署了I-864经济担保书,承诺将为原告提供经济支持,保持其收入在联邦贫困线的125%以上,原告在2001年3月拿到了绿卡,而就在她拿到绿卡的同一天,双方签署了一份分居协议,按照该协议规定,被告将为因原告提供住所、家具、交通和健康保险,给两名子女的年付津贴,每月1500美元的子女抚养费,以及每月600美元的配偶扶养费,持续18个月。

 尽管原告随后对该分居协议及婚前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称自己当初签字是受到了欺骗和胁迫,但州法庭审理后认定两份协议合法有效。双方随即又在2004年6月签署了一份新的协议,约定被告将向原告支付每月2000美元的子女抚养费和600美元的配偶扶养费,持续33个月。

 不过原告后来在2013年6月又向联邦法庭提交修订诉状,称被告早在2001年6月开始便违反了经济担保书的承诺,未能保证她的收入在联邦贫困线的125%以上,现要求对方支付拖欠的款项共13万美元,而被告则以双方婚前协议中的分居条款为由提出抗辩。

法庭:原告并未放弃婚前协议权利 被告应当承担义务

 马里兰州联邦法院审理本案指出,美国公民为配偶签署I-864经济担保书的本质是与美国政府成立合同关系,以外国配偶为受益第三方,如果公民一方未能如约保障外国配偶的生活水平,则该第三方有权起诉要求给付,公民一方的担保义务仅在配偶成为公民、失去永久居民身份离开美国或死亡等情况下才终止,但双方离异并不导致义务终止;尽管被告称原告与他签署了婚前协议之后,即放弃了依据经济担保书要求给付生活费的权利,但法庭指出,被告签订婚前协议在前,签署I-864表格在后,因此恰恰是他放弃了自己在婚前协议中“不必承担义务”的权利,而非原告放弃了“依据经济担保书求偿”的权利。

 法庭还指出,从双方后来签署的分居协议和离婚协议来看,被告承诺将向原告支付一定数额扶养费的内容,也意味着原婚前协议中“双方互不承担给付抚养费之义务”条款不再成立,亦即被告已经放弃了相关权利。

 针对被告提到原告在婚前曾提供有关虚假证据,伪造其经济独立的假象,从而“骗取”原告签署婚前协议并与之结婚的说法,法庭指出即便上述情况确实存在,被告应当早在原告第一次质疑该婚前协议的效力之时便提出这一说法,但既然州法庭已经做出有关裁定,联邦法院将不再考虑此类问题。

 尽管原告曾在2009年夏到2010年12月携带子女回科特迪瓦居住,回到美国后曾因在外国居住超过一年而面临递解,但移民法官在2012年2月恢复了原告的永久居民身份;法庭据此认为被告对于原告的经济担保义务也同时恢复。被告认为移民法庭在其不在场的情况下作出了对于其不利的裁定,违反正当程序,但法庭认为被告本非递解程序的当事方,因此移民法庭的裁定并未违反正当程序。

 综上所述,法庭认定被告需承担对于原告的经济担保义务,至于其具体数额还需双方提交有关证据来确定,此外原告在2009年至2010年离开美国这段时间内是否应享受经济担保,还需双方讨论决定。

 法佑杨律师指出,美国公民为外国配偶签署I-864经济担保书的本质是与美国政府签订协议,确保外国配偶不至于成为美国纳税人的负担,因此其义务并不随离婚、分居等情况消除;另外按照通常顺序,夫妻双方先签署婚前协议,之后再由公民一方签署经济担保书,则意味着后者已经放弃了婚前协议中的权利,这也符合法庭判案的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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