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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师离职前转移机密文件至外国网站 法庭认为非有形物不属跨国盗窃

最新法律案例及资讯 » 2014年1月22日

法佑网  Staff Legal Reporter 报道

 一名华裔工程师在离职前擅自将原公司的大量机密文件拷走并上传至国外在线存储网站,事发后检方要求依据《国家被盗财产法案》(NSPA)中的“跨国运输被盗财产”对该工程师定罪;有趣的是,法庭认为涉案的文件属于无形的电子代码,并非《国家被盗财产法案》中所规定的相关物品,遂对检方的有关指控予以驳回。

 据诉状指控,本案被告张毅嘉(音,Yijia Zhang)在2010年7月之前一直担任宾夕法尼亚州A公司的电脑系统经理,他在同年6月底从公司内部电脑上拷走了约6700份机密文件,随即通知公司自己即将离职,并在离职前夕又两次分别从公司电脑上拷走了另外2800份和300份机密文件,他将这些文件上传至位于德国和瑞士的网络存储服务器后,便删除了原来的副本,以掩盖证据。

 当局指控张犯有多项罪名,其中一项为《国家被盗财产法案》中规定的“跨国运输被盗财产罪”,因该《法案》将“在明知其为盗窃或欺诈等非法手段获得的情况下,跨州或跨国运输、传播或者转移任何价值超过5000美元以上的货物、用具、商品或货币等物品”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而当局认为张既然将窃取的代码上传至国外服务器,便符合“跨国运输被盗财产”的特征,应根据这一法条对其治罪。

 张的辩护律师向法庭指出,被告的行为并不符合《国家被盗财产法案》中的定义,因为该法案所规定的“物品”仅包括有形物,而被告所转移的电子文件既不是有价证券或货币,也不是货物、用具和商品等物品;遂要求法庭对检方的本条指控予以驳回。

 宾州东区联邦法院经调查认为,按照国会立法原意和过往判例,《国家被盗财产法案》中所提到的“货物、用具和商品等物品”的含义并不明确,传统上法庭倾向于认为这类物品应当仅包括有形物,但在当今数字时代,也有看法认为这类物品应包括电子代码和数字文件一类纯粹无形的财产,至今仍无定论;但在法条文义模糊的情况下,法庭应当遵循“采取对于被告更为有利的解释”这一原则,从而认定《国家被盗财产法案》所称的被盗物品不包括电子代码等无形物。

 综上所述,法庭认定本案所涉及的电子代码并不属于《国家被盗财产法案》中提及的被盗物品,故认可辩方律师的动议,对检方的本条指控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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