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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第一例: 堪州一男子为女同性恋捐精 反被政府追究子女抚养费

最新法律案例及资讯 » 2013年1月4日

法佑网 Staff Legal Reporter 报道

 2013年1月2日消息,堪萨斯州一名男子应两名女同性恋请求捐出本人精子,约定由这对同性恋伴侣作为孩子的父母;岂料小孩出生后面临社会抚养问题,州政府起诉该名男子追索抚养费,称精子捐献过程非由专职医师经手,故不为州法律所承认,遂认定男子仍需承担孩童的生父责任。

 事情的原委是堪萨斯一对女同伴侣Angela Bauer 和Jennifer Schreiner希望有个孩子,便在Craigslist上征求捐精男子,得到William Marotta(见图)回应。Marotta捐出精子后,与两名女子约定,由后者担任新生婴儿的父母,本人不承担任何生父责任;Schreiner在2009年用Marotta的精子做了人工授精,生下一个女儿。

 情况在新生儿出生不久后出现了变化:Bauer和Schreiner因关系决裂而分手,孩子归Bauer直接照看;尽管二人仍试图共同抚养孩子,但最终决定向州政府申请补助,理由是二人除人工授精所生的女儿之外,还有一个领养的男孩,而且Bauer被诊断出身患重症,已无法继续工作,目前已无经济能力抚养孩子。

 但州政府发现,孩子的出生证上只写明母亲为Schreiner,便要求她提供生父姓名;堪州儿童与家庭部的发言人表示,任何申请政府福利的人员均需对执法部门的要求予以配合,否则便可能会被拒绝。Schreiner迫于无奈,遂交待精子提供者为Marotta。

 州政府旋即起诉Marotta,要求他承担生父责任,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由捐精者承担父母责任,这在堪州历史上还是第一次,此前曾有捐精者要求家长权利,被法庭否认,因法官认为除非当事人与婴儿之母之前另有约定,捐献精子的一方不得享有生父权利,被排除在家长之外。

 但州政府认为,在Marotta的案子中,情况并不是这样;按照堪州法律,人工授精必须通过持照的医师或诊所实施,然而当初Marotta与两名女子之间的捐献精子过程并未通过医师或诊所进行,因此双方的约定无效;州政府有权依法找出孩子的生父,并要求其承担父亲义务。

 Marotta目前仍在抗争,但也提到自己为打这场官司已付出了不菲的律师费,而且前途未卜;他表示并不怨恨Schreiner透露了他的身份,理解她是被迫才这样做。而两名女子也一致认为Marotta出于无辜善意捐精,不应被卷入法律争端;她们认为州政府此举旨在打击同性恋伴侣生育子女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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