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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因担保贷款手续出错损失百万起诉其“律师失职”

最新法律案例及资讯 » 2012年8月28日
法佑网Staff Legal Analyst 报道

 2008年11月5日消息,一家信托公司起诉一名律师失职,称这名律师未能按时为其完成担保手续,导致其在法拍中遭受损失;但法庭经查明认为律师并无上述义务,遂驳回了这家信托公司的索赔请求。

 原告Footbridge有限信托公司(Footbridge Limited Trust)起诉被告James Zhang律师失职,在诉状中提到,原告通过Cambridge控股公司将150万美元贷给他人,被告是Cambridge聘请的律师;这笔贷款需要两处房产予以担保,但其中一处房产的担保手续直到交易完成七个月之后才办好,而在此期间另一家银行取得了该房产的一部分担保权益,后来借款人破产,上述的房产被拍卖,Footbridge公司因为另一家银行享有优先权而遭受损失,该公司称自己本可以从法拍中获得225万美元,但最终只拿到了47万美元.

 Footbridge公司认为,被告未能按时取得房产的担保权益,导致原告对房屋的优先受偿权丧失,属于失职,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配责任。但被告提出,他对于原告并无任何法律责任,也不知道原告这笔贷款交易的任何信息,更没有与房贷相关的任何文件,请求法院驳回诉讼。

 法庭指出,原告若要主张被告失职,则必须证明三点:1.被告对于原告的利益应当尽到何种照顾标准(standard of care);2.被告违反了上述照顾标准;3.上述违反行为导致了法律上认可的损害。但原告提出的证据无法证明上述任意一点。

 首先,被告是Cambridge公司聘用的律师,与原告并无合同关系,原告并没有给予被告任何有关办理贷款手续的指示,原告也无法提供行业内专家的证言以表明被告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对其负责;而按照常识,被告不应对原告负责,也就不存在失职行为。

 其次,原告未能证明被告违反了其职责:被告一再强调,他根本未介入原告的事务,原告也无法证明他有责任处理房贷注册的事宜。再次,原告不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在被告与Cambridge公司之间的合同中,并未提到原告作为第三方的利益,这再次表明被告并无义务为原告的利益服务。

 综上所述,法庭以被告对原告并无义务,因此不存在失职或过错为由,驳回了原告的索赔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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