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佑网案例分析专员独家报道
一名中国学者在美国肯尼索州立大学(Kennesaw State University)担任终身副教授,她在2008年至2009年的报税文件中提出自己在美国属于“临时居留”,根据《中美税务条约》(United States —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Tax Treaty)的规定,她在美国的收入应享受免税,尽管一开始拿到了退税,但当局在2013年突然通知她在2008年至2009年期间未依法纳税,她提出上诉却最终被驳回。事实上不少在美的中国人都遇到过这种问题,却不知个中缘由,如何解释美当局一开始同意退税,后来又反悔的情况?
中国注册会计师立志当大学教授 如愿实现“美国梦”
本案当事人叶钟霞(音,Zhongxia Ye)于1996年毕业于西南财经大学,随后在中国一家事务所担任注册会计师至1999年,后来又在国企任审计员,但她的梦想是当一名大学教授,于是在2001年以F-1身份来到美国天普大学读会计学博士。2006年毕业后,叶向美国、加拿大和香港的多所高校投递了简历,收到三份美国大学的offer,她最后选择了佐治亚州肯尼索州立大学商学院提供的终身任职副教授职位,合同首期是九个月。
肯尼索州立大学在2006年8月同意为叶申请H-1B工作签证,2007年3月,校方认为叶的工作表现达到预期,决定续签合同,她在同年8月向移民局提交绿卡申请。在接下来的三年中,她的工作表现均得到了校方认可,合同亦照常续签。
以“临时留美”为由申请免税 却最终未能成功
接下来便是本文开头提到的报税问题,叶在2008年从大学拿到94747美元工资,她在当年的报税文件中提出,因为自己并未拿到绿卡,与学校的合同也随时可能中止,在美只是临时居留,按照中美税务条约,这部分收入应当免税,当局在第二年同意退税20140美元;叶在2009年报税时也以同样理由申请免税,因此拿到了13019美元退税。
但国税局在2013年7月突然向叶发出欠税通知,称她在2008至2009年期间未纳税。叶感到十分困惑,她为此向税务法庭提起上诉,却最终在2017年被驳回。
国税局认为叶欠税的依据是:1)叶在2008年至2009年期间属于外籍美国居民(resident alien of the United States),2)叶在同期从大学拿到的工资收入并不享受《中美税务条约》中所规定税收减免。
税务法庭:当事人在美长期居留 不符合免税条件
税务法庭认为,首先,尽管叶并非绿卡持有者,但她在美居留的时间达到了居民的条件,即1)同年在美居留时间超过31天,2)前两年在美居留时间超过183天,因此叶属于税法上的外籍美国居民。其次,根据《中美税务条约》,免税的适用对象仅限于在美“临时居留”(temporarily present)的中国人,但种种迹象表明,叶在美国并非“临时居留”,事实上她自2001年来美之后,仅有两次离开美国,一次是2004年12月回国探亲,为期一个月,另一次是2005年12月去加拿大开会,为期三天,除此之外均在美国;此外叶在肯尼索州立大学担任的是终身任期的教职,学校也连续多年同她续签了合同,上述情况均表明叶在美国属于常住居民,而非“临时居留”,因此不符合免税条件。
律师:《中美税务条约》并非免税唯一途径
法佑律师指出,许多在美的中国人都面临与叶同样的问题,但应分情况对待,一些持J签证或Q签证来美做临时交流的中国学者,确实可以依据《中美报税条约》申请退税,但像本文当事人这样持H-1B签证的就很难;实际上申请免税并非只有《报税条约》一条路,而是有很多合法途径,一名好的税务律师可以为您量身定做合理的避税方案,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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