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佑网案例分析专员独家报道
2007年11月,一艘远洋货轮“Cosco Busan号”在浓雾中撞上旧金山海湾大桥,船上53000加仑石油流入海中,造成严重污染,轮船的所有方和运营方在事后同意向当局赔偿4440万美元;如今时隔多年之后,上述公司再次面临起诉,多家保险商要求其支付1120万美元赔偿。
此次诉讼的被告包括货轮所有方——位于香港的Regal Stone公司,和货轮运营方Fleet Management以及当时的轮船驾驶员John Cota;原告包括A.I. Marine Adjusters和其余九家保险公司,在4月10日向旧金山联邦法院提起诉讼,称其在当年为漏油事件支付了高额赔款,但这一事件实际上是因被告的过错导致,现要求被告支付赔偿。
原告在诉状中提到,在碰撞事件发生之后,Regal Stone以事故属于共同海损为由,要求货主及其保险公司分担损失;但事实上是由于Regal Stone的过错导致货轮未处于适航状态,这是造成碰撞事故的直接原因,因此该公司无权以共同海损要求分担损失。
原告还提到,被告雇佣的船员缺乏航海经验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这批船员在Cosco Busan号上的时间只有两周,而且大部分不会说英语,对于航行设备(雷达、导航系统等)也不熟悉;原告据此指出Regal Stone未对他们提供必要的培训,应承担过失责任。
原告要求法庭宣告事故的原因系被告过失所导致,并且撤消当初的共同海损协议,还要求判决被告向其支付1120万美元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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