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佑网Staff Legal Analyst 报道
法佑杨律师指出,根据法庭对U.S. v. $4,000. Or U.S. v. White Cadillac一案的裁决,美国警察可以在当事人并未犯下任何罪行时收缴其个人财产,以避免这些财物作为犯罪工具。这是大多数人觉得不可思议,但一再发生的事实,而这一法律被执法部门所滥用的情况也越来越多。
上述程序被称为“民事财产没收”(civil asset forfeiture),每年可为市政府带来数百万美元的收入,通常被拨款作为警方预算,可谓一项飞来横财。警方可以“民事财产没收”为由,收缴当事人的汽车、珠宝、现金和房产,只要警察认为这些资产与犯罪有关联;但事主实际上有可能并无任何违法行为。
新墨西哥州拉斯克鲁塞斯(Las Cruces)市政府律师 Harry S. Connelly 在提及民事没收行为时,将其称之为“金矿”,并提到在一起案件中有警察专门等候在酒吧门外,只待车主喝得酩酊大醉走出,这样他们就可以收缴他的奔驰车,拿到拍卖会上出售;这名律师对来自新州各地的官员炫耀:“ 就这样操作,警局将变成沙皇,随心所欲拥有整个城市,甚至投身房地产业。”
民事财产没收引起争议的最大问题在于,执法人员可以合法收缴尚未被定罪当事人的财产;尽管检方提出,这样做有助于警方整治毒品贩子或酒驾司机;但对于并未犯罪的人来说,如果请不起律师,要想追回被收缴的钱财就很难。
尽管一些州近年来已经要求警方不得保留收缴财物款项作为警局经费,例如规定醉驾案件收缴的资金须用于设立预防醉驾专项基金,但一些城市与联邦当局合作实施民事没收,采取“分成”的方法来规避上述规定,导致其几乎形同虚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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