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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黄海波嫖娼案看中美法律之异同

最新法律案例及资讯 » 2014年5月19日

法佑网 Staff Lawyer报道

 日前“黄海波嫖娼案”在网络上掀起热议,力挺黄海波者有之,道德上谴责者亦有之,可谓众说纷纭;但即便社会影响暂且不论,本案折射出中美法律在处理卖淫/嫖娼案例上的异同之处,也是颇有意思的看点。

 美国法律历来只处罚卖淫一方,对嫖客则不闻不问,在大多数搜查卖淫场所的现场,妓女均被警察一一带走,而嫖客则予以放行,最多有可能被警察带回局里短暂问话后即准予离开,而不会被拘留或罚款;而妓女则会被关押起来,等待过堂受审,须交保释金方可出狱候审。不少美国名人曾被揭嫖娼,例如前纽约总检察官斯皮策(Eliot Spitzer),克林顿前首席顾问莫里斯(Dick Morris),英国著名演员格兰特(Hugh Grant)等,不排除其中一些人事后遭受了道德上的谴责,但除此之外并未受到任何罚款或拘留,只有其光顾的妓女受到处罚。

 尽管卖淫在美国多数州属于妨害公共秩序的犯罪,但美国法律对于一般意义上的卖淫女处罚较轻,因为这些女子往往自身也是性贩运的受害者;但对于卖淫链条的组织经营者,法官往往会判处重刑,因为这些团伙往往会涉及性贩运、奴役、强迫卖淫和洗钱等多项重罪,一些原本是下层妓女,但因受卖淫团伙头目“赏识”而当上中层管理人员的卖淫女,也有可能会面临较重的刑罚。

 在中国,卖淫嫖娼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管辖范畴,按照该法规定,对卖淫嫖娼者一般处以行政处罚,包括罚款和短暂拘留,严重者可予以劳教,但各地对于卖淫嫖娼的处理方法差别也很大,例如前些年引起热议的东莞小姐被抓游街案,可谓警方针对卖淫女处罚方式的特殊例子;在美国,卖淫女被抓后遵照刑事程序将被拍下被捕照,在网上可公开查到,公布这些信息并非侵犯隐私;但像东莞警方这样将卖淫女游街示众,则属于侵犯人格尊严的行为,这也是该事件引起广泛争议的重要原因。

 不过在中国,更为普遍的情况恐怕是“抓嫖客不抓妓女”。据有专家揭露,嫖客被抓后被迫缴纳的罚金,已成为个别警察的一笔“灰色收入”;如果嫖客碰巧属于名人,往往因事件曝光而颜面尽失,而案件所涉及的卖淫女,则往往消失在公众视线之外,给桃色事件平添一层神秘色彩。

 法佑律师指出,实际上中美两国法律处理此类案件的方法均值得商榷,因为卖淫是一桩涉及双方的交易行为,在嫖娼案件中仅仅针对卖淫女或者嫖客一方处罚均是失之偏颇的做法;法佑律师在美执业二十余年,与不少法官和检察官均谈到过此类问题,当问及为何法律只惩罚卖淫女而不处罚嫖客时,对方均无言以对,承认这是立法上的一个缺陷;看来对于这种色情风化问题的处理,有关领域的立法仍然有待完善,无论是在中国还是美国均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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