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佑网Staff Legal Analyst 报道
香港商人孙天罡(音,Tiangang Sun)于去年7月在洛杉矶联邦法院起诉中石化,称对方违约抢走了他的生意,并将其非法拘禁长达三年,要求中石化赔偿51.7亿美元损失。但目前法庭以对本案不具管辖权为由,宣布驳回起诉。
原告孙天罡在诉状中提到,自己本是香港石油供销商捷美能源控股有限公司(GeoMaxima Energy Holdings Ltd.)的董事长,与中石化有业务往来,但对方却在一笔涉及新疆塔河油田输油管道的合同中违约,他为此诉至北京法院,却被对方栽赃,在2005年以“行贿”和“挪用”罪名被捕,一关就是三年;现起诉要求中石化赔偿51.7亿美元。
而中石化则向法庭提交撤案申请,称根据国家行为原则(Act of State Doctrine),美国法庭无权对中国政府的公务行为实施管辖;并提到中石化与原告最初的合同是在“共谋和贿赂”情况下签署的,因此不具有效力,所以该公司并没有违约。
联邦法官Beverly Reid O’Connell于今年4月15日宣布驳回原告起诉,理由是本案的诉状未能合理送达给被告方中石化,而且即便送达,美国法庭对于中国境内的违法行为也不具有司法管辖权,因此同意被告的撤案请求,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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