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法佑网综合报道:小莉来自中国北京,她的父亲陈博士是著名学者。小莉10岁时,父母离异。几年后,小莉的父亲持H-1B签证赴美做研究工作,并将小莉以H-4的身份也带到美国。
陈博士来美两年后,遇见一个非常喜欢中国文化的美国姑娘玛莎,两人相爱了,并在小莉17岁的时候步入了婚姻的殿堂。
小莉和她的继母相处的非常好,两人经常形影不离,小莉还教会了玛莎很多中国文化、中文,他们的家庭生活非常幸福。现在小莉已经19岁,她希望能够在美国上大学并工作。玛莎决定要为小莉申请移民。根据目前的移民法律法规,玛莎能够为小莉申请移民吗?
随着现实生活中再婚家庭越来越多,继母和继子女共同生活的情形也越来越多。根据美国移民法,如果继子女未婚并且未满21周岁,并且父母再婚发生时继子女还不满18周岁,继父母就能够为其继子女申请I-130家庭移民。
因为玛莎和陈先生结婚时小莉只有17 岁而且未婚,因此玛莎能够为小莉申请移民申请。此外,直系亲属有签证名额不需要等待排期。小莉只需要提交并等待移民局处理她的申请。
但是,律师建议玛莎要尽快为小莉提交I-130移民申请,因为小莉目前已经19岁。如果在小莉的21岁生日前,移民局没有完成处理其申请,则因为超龄,小莉的移民申请处理过程就要严重延迟了。
同理,继子女也可以为继父母申请移民。杰西卡在美国出生,是美国公民。她的父亲曾经是在美国的交流学者,是中国公民。但是,在杰西卡两岁的时候她的父母离婚了,杰西卡和父亲一起返回北京并一直在北京生活多年。五年前杰西卡17岁时,他的父亲在北京再婚。
最近,杰西卡和他的父母决定返回美国。杰西卡同样可以为她的继母申请移民。美国移民法规定,如果继子女已经年满21周岁,并且父母的再婚事实发生时他/她还不满18周岁,就能够为继父母申请 I-130家庭移民。因为杰西卡目前已经22岁,她继母和父亲结婚时她也不满18周岁,所以,杰西卡能够为张女士申请I-130家庭移民。
在移民法范畴内,继母被认为是比养母更近的亲属关系,限制也相对较少。但收养关系就要满足更多的要求,包括: (1) 孩子被领养时必须未满16周岁; (2) 截止到申请提交,养父母对孩子的法律上领养关系必须已经满2年;以及 (3) 在提交移民申请前,养父母必须和养子女一起生活了满2年的时间。
移民法对待基于继子女关系的移民申请比基于养子女的关系宽松一些是为了防止移民过程中的欺诈行为。很多美国公民特别是通过入籍成为美国公民的人,都有一些国外的亲属。他们可能希望将这些孩子带到美国。如果移民法对基于收养关系的移民申请没有严格限制的话,很多人就有可能利用收养来实现帮亲属小孩移民的目的了。
虽然以婚姻为基础的移民目前仍存在欺诈,但毕竟这种移民欺诈还是很难骗过移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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