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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上便宜难占尽——梦露遗产公司因避遗产税丧失在加州“肖像商用权”

最新法律案例及资讯 » 2012年8月31日

法佑网Staff Legal Analyst 报道

 2012年8月29日消息,性感女神玛丽莲·梦露的遗产管理方——玛丽莲·梦露有限公司(Marilyn Monroe LLC)在加州对这位女星的“肖像商用权”(publicity rights)已被第九巡回法院驳回,其原因是该公司既想规避梦露在加州的高额遗产税,因此宣布梦露去世时是纽约居民,同时却又想利用加州承认名人死后的“肖像商用权”赚取好处,但终被法庭否认,或许正应了一句俗话“便宜不可尽占”。

死后岁入仍近数百万 名人身后“肖像商用权”成热门财源

 梦露曾被评为死后仍在赚钱的明星中收入最高的一位,她在2011年的“收入”达到了2700万美元,足以令一些在世的明星眼红;她死前的遗嘱将其不动产的大部分赠与了密友Lee Strasberg,后者的妻子在他去世后成立了玛丽莲·梦露有限公司,担任梦露遗产的执行人。

 玛丽莲·梦露有限公司及其许可人CMG全球公司(CMG Worldwide,这两家公司就梦露公开权亦有过争执,点此查看报导)在2005年将另两家公司——Milton H. Greene藏品和Tom Kelley工作室告上印第安纳州法庭,称后者出版梦露照片侵犯了其“肖像商用权”;但被告旋即提起反诉,称原告根本不具有上述“肖像商用权”,一场高风险的诉讼就此打响。

为避遗产税称梦露为纽约人 未料纽约法不承认身后“肖像商用权”

 梦露在去世前从纽约搬到加州,但仍然保有在纽约的房子,她的遗产执行人长期以来均宣称她是纽约居民(点此查看报导),因此仅需向加州政府缴纳不到800美元的遗产税;不过这里有一个问题:加州和印第安纳的法律都承认人死后仍享有“肖像商用权”,但纽约法律并不承认。

 第九巡回法院最终认定梦露的遗产执行人不享有这位女星的“肖像商用权”,因为既然梦露是纽约居民,则本案当适用纽约法,即不承认死后的“肖像商用权”。

 有意思的是,加州本无关于死后“肖像商用权”的规定,是梦露的遗产管理人在她死后利用其影响力,促使加州在2007年通过了“肖像商用权”为可转移财产的法案,按照这一法案,“肖像商用权”可以被转让,从而在原权利人死后仍然能继续存在。

加州法承认身后“肖像商用权”  遗产管理方欲变卦遭法院驳回

 巡回法官Kim Wardlaw指出,本案是禁反言原则的经典例子,梦露的遗产管理人四十年以来出于经济动机一直宣称她生前为纽约居民,但在加州立法机构通过新法承认死后“肖像商用权”之后,他们意识到有利可图便意欲出尔反尔;梦露本人说过一句名言:“如果你有两张脸,至少让其中一张光彩动人。(If you're going to be two-faced, at least make one of them pretty)”梦露遗产管理人在住所地上的前后变卦,显示的则是他们不光彩的一面。

 法庭也提到,如果允许梦露遗产管理人变卦,则会赋予其不公平的双重优势,因此裁定其不享有梦露死后的“肖像商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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