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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销驾照期间驱车为女友买药,爱荷华州中国留学生获罪入狱面临递解

最新法律案例及资讯 » 2012年7月6日

法佑网 Staff Legal Reporter 报道

 2012年2月29日消息,一名中国留学生因数次在吊销驾驶执照期间驾车,被定为轻罪判处监外执行;但他在考验期内再次违规驾车外出,因此被撤销缓刑并入狱监禁起来。这名留学生之后提起上诉,称法庭之前错误地接受了他的认罪协议,而且他的前律师因失职未能告诉他认罪将产生移民法上的不利后果,但法庭驳回了这两条理由,裁定他仍需入狱服刑。由于刑期超过一年,按现行移民法刑满后将被递解出境。

 被告张超(音,Chao Zhang)曾是爱荷华州立大学的一名中国留学生,现已被加州一所大学录取,并卖掉了他在爱荷华的汽车,但因等候审判而返回爱荷华;他提到自己这次违规的原因是驾车外出为女友买药。

 被告早先于2011年2月被控在驾照吊销期间驾车(driving while barred),于同年6月14日认罪,该项罪名属轻罪的加重情形。被告在认罪协议中声明他知晓这可能会影响到他的移民身份,但并未向法庭提出停止裁决的动议(motion in arrest of judgment)。

 法庭在2011年8月24日的宣判中,注意到被告因之前的两项违规驾驶罪名,已在2010年8月18日被判刑,其中每项罪名的刑罚是吊销执照两年及罚款;而州政府指出,他在驾照被吊销期间,还有多起违规驾车行为。

 法庭因此撤销了被告的缓刑,裁定他需为之前所定罪的每一项罪名服刑九十天,并处罚款;被告不服,提起上诉,认为(1)根据《爱荷华刑事诉讼法》,认罪协议中必须声明“断罪可导致递解等移民法上的严重后果”这一条款,但他当初的认罪协议中没有这一条,而法庭接受了这一协议,这是错误的;(2)他当时的律师失职,未能告诉他认罪可能导致递解等严重后果;被告以此为由,要求法庭重判。

 爱荷华州上诉法院认为,被告的第一项理由不能成立,因为他未能按时提交停止裁决的动议,意味着其已放弃了对认罪提出异议的权利;至于第二项理由,由于被告未能证明,他被定罪及判刑将确实导致递解等移民法上的严重后果,也无法证明倘若律师在当初告知了他这种不利后果,则他便不会认罪,因此亦不能成立。

 综上,法庭驳回了原告要求翻案的主张,裁定他仍需在狱中服刑。

 法佑律师指出,在美留学生应从这一案件中汲取教训,避免在驾照被吊销期间驾车外出,须知重者可导致牢狱之灾,错过大好学习机会,且刑满后立即递解出境,一个小小的违规,将造成自己和家人的终身遗憾;如果对认罪协议持有不同意见,也应当及时提出异议,否则悔之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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