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佑网Staff Legal Analyst 报道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7日02:04 京华时报
认为昔日北大校友周国平在自传中诬蔑自己,美籍华人曹天予将周国平诉至法院。2006年4月26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周国平的自传并没有侵犯曹天予的名誉权,驳回了曹天予的诉讼请求。
作家周国平和美国波士顿大学哲学系副教授曹天予在六十年代都在北京大学哲学系就读。2004年7月,周国平出书《岁月与性情》。文中,周国平着重描写了对自己有一生重要影响的郭世英(郭沫若之子),其中也涉及到了曹天予(文中化名曹秋池)。
曹天予说,周国平在《岁月与性情》虚构事实,指责自己“告发”郭世英致其死亡,并将自己描绘成一个人性扭曲、心理病态的人。曹天予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向周国平和出版社索赔50万元精神损失和1万元经济损失。
市二中院审理后认定,周国平对郭世英与曹天予的记述并非凭空杜撰。文中,周国平比较直白地表达了对曹天予的观点和看法,全文并没有使用侮辱、诽谤曹天予人格的语言,所使用的一些带有贬义性的词语均有特殊的语境。法院一审判决,曹天予诉周国平侵害他的名誉权证据不足,驳回了曹天予的诉讼请求。
编者按:
因文学作品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应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首先,撰写、发表文学作品,不是以生活中特定的人为描写对象,仅是作品的情节与生活中某人的情况相似,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其次,描写真人真事的文学作品,对特定人进行侮辱、诽谤或披露隐私损害其名誉的;或者虽未写明真实姓名和住址,但事实是以特定人为描写对象,文中有侮辱、诽谤或披露隐私的内容,致其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本案中的自传属于第二种形式,但是被告书中并没有侮辱或诽谤性的言论,也谈不上揭露了隐私,即使有少量的带负面性质的描述,不能算是构成了名誉权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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