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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虫雪碧”案判赔2元 食品安全竟如此廉价?

 

北京市一名消费者高先生在购买的瓶装雪碧中发现了一条长约3厘米、类似蟑螂的虫子,并于2008年底将北京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可口可乐赔偿其2.05元雪碧款并赔偿2.05元罚金,另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1元。此外,他还要求可口可乐书面道歉,并查明生产环节漏洞。

2010年2月3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结合庭审质证与司法鉴定结果,一审认定涉案雪碧是北京可口可乐公司生产的。法院判处北京可口可乐公司赔偿这位消费者2.05元人民币。

法院在判决书中提到,“应当指出的是,北京可口可乐公司作为有较大影响的饮料生产企业,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监督,所生产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避免产品出现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隐患,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高先生不服一审判决,已经提起了上诉,要索赔双倍货款4.1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元,并要求可口可乐书面道歉。

另据报道,北京近期接连发生两起饮用雪碧导致汞中毒的事件,目前警方正在对事件进行调查。一位13岁的男孩在2010年1月喝了一听雪碧后出现汞中毒症状。在2009年11月,一位张姓先生在餐厅用餐时饮用雪碧,当即口吐汞珠。

编者按:

从汞中毒到“带虫雪碧”,可口可乐公司的产品质量问题面临危机。继三聚氰胺等食品安全事件频发,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系统也面临严重的信任危机。本案的判决对可口可乐来说太轻,根本起不到惩戒的作用。

不过2009年6月1日 正式开始实施的《食品安全法》给消费者带来了好处,这使得食品和普通的产品责任有了一定的区别。食品生产者生产了不安全或不卫生的食品,既要承担罚款等行 政处罚,又可能还要承担民事责任。该法第九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 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在 这里,对消费者很有利的一个保护是,只要生产或者销售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不要求人身损害后果,即可要求赔偿损失,并可要求获得十倍赔偿。这突 破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双倍赔偿的界限,对制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生产经营者是一个很大的打击,当然对消费者的保护也更有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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