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佑网Staff Legal Analyst 报道
2012年4月20日消息,一对华人父子乘坐国航(Air China)的飞机从旧金山飞往沈阳,因父亲年老多病,原本向航空公司预订了供氧装置,但国航却未能如约提供,老人在下机不久后去世,儿子遂将国航告上美国法庭,称后者未提供氧气装置正是父亲死亡的原因;目前案件已取得初步进展:法庭认定原告有权起诉国航。
航空公司收钱不供氧,老翁下机数天即去世
原告张林(音,Lin Zhang)与父亲张文培(音,Wenpei Zhang)在2009年10月24日乘坐国航1625次航班,从旧金山经北京中转飞往沈阳,原本已预付了70美元的供氧装置费,但国航却从未将氧气装置提供给老人;张文培在2009年11月5日去世,其子张林后来在加州法院提交诉状,称父亲之死正是因机上缺氧所致。
国航空随即提交一纸动议,称此案应归联邦法院管辖。在案件移送之后,被告再次提出,根据美国2003年批准的《蒙特利尔公约》(Convention for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for International Carriage by Air),原告提起诉讼的时间已经超过的此案的诉讼时效;即使《蒙特利尔公约》并不适用于本案,根据1976年的《联邦主权豁免法案》(FSIA),联邦法院也不具有对此案的管辖权;遂请求法庭驳回起诉。
法庭裁定商业行为不属豁免范畴,诉讼时效遇假期可顺延
联邦法庭经过调查,认定被告要求驳回起诉的理由并不成立,原因有三:
一、《蒙特利尔公约》适用于国际航空运输,而原告所乘的北京到沈阳这段航程并非国际航线;事实上,原告之前从旧金山飞到北京乘坐的是联航的899次航班,这张机票是在旧金山购买的;而从北京到沈阳的机票则是原告托人,在中国使用国内的信用卡购买的。
二、国航称自己为中国的国有企业,是一家“政府媒介”(instrumentality of a foreign state),按照FSIA法案应享有管辖豁免;但法庭指出,原告是在美国向国航购买的氧气装置,仅凭这张收据便可证明被告所从事的是商业活动,不属于豁免范畴。
三、国航提出,按照时效法规,原告提出起诉的最后期限是2011年11月5日,而实际起诉时间已超过了这一期限。法官指出,2011年11月5日正好是周六,属于时效法规中的假期;依照加州诉讼程序法规定,若诉讼期限的最后一天是假期,则该期限应当顺延至假期结束的第一天,照此说来,本案起诉的最后期限应是2011年11月7日,因此原告起诉并未逾期。
综上所述,法庭驳回了被告国航的动议,裁定此案可进入诉讼下一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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