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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囊未弹出司机殒命 北京奔驰被判赔款

美国法佑网综合报道:2006年7月6日,刘先生驾驶北京奔驰所产帕杰罗越野车撞上大树,副驾乘客因安全气囊正常弹出幸免于难,但刘先生却因司机位置安全气囊没有弹出而丧命。其家属因此将北京奔驰公司和销售商起诉到法院索赔。

2008年10月,法院终审认定该越野车安全气囊存在缺陷,北京奔驰公司须赔偿家属65万余元。

刘先生家属起诉到一审法院称,事发当日,刘先生驾驶帕杰罗小型越野车由哈尔滨市去往逊克县,当行驶到孙逊公路25公里附近急转弯处时,刘先生因路况不熟将车辆驶出路外,车迎面撞上一棵杨树,车辆严重损坏。发生车祸时,副驾驶位置的安全气囊弹出,该座位的乘客孙某受伤,而正驾驶位置的安全气囊却没有弹出,刘先生经抢救无效死亡。

刘先生家属认为,该车在车祸中损毁严重,但安全气囊未弹出,说明该车存在严重的产品质量缺陷,是造成刘先生死亡的唯一原因,为此他们将生产该越野车的北京奔驰—戴姆勒·克莱斯勒汽车有限公司,以及销售商哈尔滨市粤港先锋汽车销售维修有限公司诉至法院,索赔近110万元。一审法院审理后判令北京奔驰公司赔偿刘先生家属65万余元,该车销售方哈尔滨粤港先锋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北京奔驰公司不服,随后提出上诉。

北京市一中院认为,根据此案查明的事实,驾驶员安全气囊与前排乘员安全气囊应在同一时刻膨胀。而刘先生所驾驶的车辆副驾驶安全气囊已膨胀,但驾驶员气囊却未弹出,说明涉案车辆存在缺陷,未能发挥保护作用。副驾驶安全气囊打开,乘客仅受伤,而刘先生所在的驾驶员位置上的安全气囊未打开导致其死亡,说明缺陷产品与刘先生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因此该车辆生产者或销售者理应赔偿受害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综上,市一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法官释案

本案主审法官表示,产品质量侵权纠纷对产品的生产者实行严格的无过错责任,即只要产品客观上存在缺陷,给使用者造成了人身或财产损害,除有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外,不论产品生产者是否有过错,都要承担赔偿责任。在此案中,因为没有证据证明车辆使用者不正当使用该车辆,两公司就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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