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苹果商标收购存致命瑕疵 一审败诉iPad中国商标之争

法佑网 Legal Reporter Mia 报道

2011年12月5日,备受业界关注的苹果告唯冠索iPad商标权一案有了一审结果:苹果公司一审诉求被法院全盘驳回。这意味着,如果该判决生效,那么苹果便在中国内地不拥有“iPad”的商标权,其在中国内地销售的iPad产品属于侵权产品。

案情回放:“苹果”告“唯冠”争夺iPad商标权

该商标争议的起因要追溯到2000年。从当年开始,唯冠旗下的唯冠台北公司在多个国家与地区分别注册了iPad商标,2001年,唯冠国际旗下唯冠科技(深圳)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唯冠”)又在中国内地注册了iPad商标的两种类别。而当时苹果公司并未推出iPad平板电脑产品。

2010年起,苹果公司推出个性化平板电脑iPad。在iPad进入中国内地时,一场关于iPad中国内地商标权归属的战火在深圳点燃——苹果把深圳唯冠告上了法庭。这次诉讼原告是苹果公司和英国的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国IP公司”),他们请求法院判令注册号1530557“iPad”、注册号1682310“iPad”商标专用权,即iPad的中国内地商标权归其所有,深圳唯冠同时赔偿其因商标权属调查费、律师费所损失的人民币400万元(点击查看报道)。

一审判决:法院一审驳回“苹果”全部诉求

深圳市中级法院于2010年4月19日受理,并于2011年2月23日、8月21日、10月18日三次开庭审理此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苹果要商业获取他人的商标,应当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应当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与商标权利人订立商标转让合同,并办理必要的商标转让手续。而本案商标转让合同系另一原告英国IP公司与唯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唯冠台北公司)签订,且与深圳唯冠之间的“表见代理”亦不成立。因此,苹果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

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驳回苹果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注:“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

编者点评:

本案的核心是苹果公司在收购iPad商标手续方面的处理存在瑕疵,自己给自己埋下了今天的隐患。苹果公司在收购中国地区iPad商标时,并未与真正的商标登记权人签订转让协议,而且没有向中国商标局提交商标转让申请,办理转让手续。

如果上诉且二审败诉的话,苹果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要么须给iPad改名,要么需要花费巨款,通过和解的方式获取唯冠公司的授权,才能继续使用iPad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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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评论

2011-12-8 (来自:)

苹果绝对会上诉拖延时 间

2011-12-7 (来自:)

我相信苹果是没有恶意 的,但是太过掉以轻心 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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