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佑网 Staff Legal Reporter 报道
2010年3月12日,一名为Quansa Thompson的钢管舞者在联邦华盛顿特区法院起诉了该区的The House夜总会,要求偿付7.5万美元的拖欠工资。
据Thompson诉称,The House和全美其他大多数脱衣舞夜总会一样,将舞者分类为和水管工一样的“独立承包人”,不享有劳工保险和其他雇员待遇。但是实际上,分类归分类,The House还是将来自己夜总会表演的舞者当做免付最低工资的雇员来处理的——每次表演费为20美元,但舞者需要付给DJ和酒保各20美元;表演迟到,罚10美元;翘班,罚80美元,即使是因病不能出勤也不例外。
对于从小生活在集体家庭房屋、没有近亲,而且还因抢劫坐牢8个月的Thompson来说,脱衣舞也是一份工作,但是却是一种容易遭到误解、备受白眼的营生方式。为了争取一个能不遭受歧视的社会地位,她在网上做了调查,发现美国大部分地区都有脱衣舞者起诉雇主的案子。
被The House解雇后,Thompson决定效仿同行一些前辈的做法——寻求法律帮助,起诉了夜总会,起诉的根据是1938年的《联邦公平劳动标准法》(Federal Fair Labor Standards Act)。
其实作为舞者,以独立承包人的身份在夜总会表演,有弊但也有利。有些夜总会把舞者当作常客对待,舞者只需交20美元的入场费就可以在台上表演,小费归舞者,没有任何限制。此外,舞者还可以申请税务冲销,隆胸和路费都算在内。
Thompson在诉讼进行的同时,也在考虑自己的前途问题,她考虑过是否要回学校。但是如果可以,她还是愿意回到台上继续表演,并希望通过诉讼使人们认识到这是一份值得尊重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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