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佑网 Staff Attorney 报道
2010年,洛杉矶一家服装零售商LA Triumph对麦当娜及其公司——“拜金女郎”品牌(Material Girl Brand)提起了商标侵权之诉。LA Triumph自1997年开始销售以“拜金女郎”为商标的服装,并已经注册了这一商标。
作为回应,麦当娜以自己在25年前创作了流行歌曲“拜金女郎”,并使之成名一事作为证据,意图说服法官该商标争议的事实很清楚(我就是“拜金女郎”,当人们谈到material girl时,自然就会联想到我),无需让陪审团来辨别谁先使用“material girl”这个用法,要求法官作出总结性判决(Summary Judgment):不经庭审直接判原告的侵权起诉不成立。然而法官S. James Otero并没有为之所动,拒绝麦当娜的这一动议。
法官认为,麦当娜的论点“麦当娜通过表演创立了‘拜金女孩’这一商标”无律可依,本法庭及其他法庭已有先例判决:歌曲不能创立商标。对于麦当娜提出的另一个主张,“上世纪八十年代,‘拜金女郎’相关商品销售额8500万美元的事实足以认定麦当娜是‘拜金女郎’商标的资深使用者”,法官以演唱会道具并不严格等同于服装销售为由,予以拒绝。然而,法官将允许陪审团在预定于10月举行的庭审中聆听上述证据。
如果LA Triumph实现了自己的诉求,那么它可能会强迫麦当娜为那些在本案共同被告梅西百货(Macy’s)之类卖场销售的服装另选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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