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法佑网 Staff Attorney and Legal Reporter 报道
2011年8月1日,洛杉矶地区法院法官Josephine Tucker(下简称Tucker)就加州软件公司Solid Oak Software Inc.(下简称Solid Oak)起诉绿坝一案裁定: 三家中国公司将必须做为被告来美国法庭应诉,它们分别为计算机制造商海尔集团(Haier Group Corp.),以及中国政府支持下的两家软件公司——中国郑州金惠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Zhengzhou Jinhui Computer System Engineering Ltd.)和北京大正语言知识处理科技有限公司(Beijing Dazheng Human Language Technology Academy Ltd.)。这起诉讼涉案金额高达22亿美元。原告律师认为法庭的决定具有重大意义,这意味着如果中国公司或外国公司明知故犯、盗用美国企业的知识产权,那么他们将面临美国法庭的审讯。
绿坝涉嫌知识产权侵权 公司政府齐齐被诉
2010年1月5日,Solid Oak起诉中国政府、两家中国软件企业以及包括海尔在内的7家外国计算机制造商,称他们盗用了Solid Oak的商业秘密,并实施了版权侵权。
Solid Oak称,被告方从Solid Oak的软件网络保姆(CYBERsitter)窃取了近3000行代码,将其用于中国的“绿坝-花季护航”(Green Dam Youth Escort)软件,并分发给了数以百万计的中国人。
网络保姆每套价值39.95美元,主要用于防止儿童浏览网络上的色情内容及其他不当内容。曾有批评言论控诉中国政府,称其将绿坝软件用于阻止中国公民浏览政府认为具有反动内容的政治、宗教网站。
2009年9月1日,奥巴马政府也曾警告中国,称中国要求所有计算机生产商将绿坝软件与计算机绑定的做法违反了自由贸易协定,这一警告随后被撤。
多项动议均遭驳回 法庭审讯在所难免
索尼集团(Sony Corp.)曾向Tucker法官提出动议,以不便管辖原则(forum non conveniens,即案件即使真实存在,也应该在中国法庭而非美国法庭审理)要求法院驳回案件,但Tucker驳回了这一动议,随后索尼同Solid Oak和解。
除索尼以外,Solid Oak还同另外两家公司——东芝集团(Toshiba Corp.)以及宏基公司(Acer Inc.)——达成保密和解协议,而华硕计算机有限公司(ASUSTeK Computer Inc.)、明基集团(BenQ Corp.)以及联想集团(Lenovo Group Ltd.)将同海尔、金惠、大正共同面临庭审。
大正曾在6月8日提出过同索尼类似的动议,金惠随后也加入这一动议当中,称由于证人、证据以及被告都在中国境内,美国法院不便管辖本案。Tucker引用此前对索尼的裁决驳回了这一动议。
此后,大正、金惠以及海尔各自提出新的动议,称绿坝软件只用于中国市场,并且三家公司在加州都没有实体,以缺乏属人管辖权(即国家有权管辖具有其本国国籍的人或物)为由,要求法院驳回起诉。Tucker法官则认为“恰恰相反,被告的行为都蓄意而居心叵测地针对加州的原告公司”,由此驳回了被告方的动议。原告律师认为,这一故意盗用知识产权行为的本质——谁的知识产权遭到了盗用才是法院认定的关键。
海尔随后以Solid Oak在被告中加入中国政府为当事人为由,提出动议要求法院撤销案件,因为根据外国主权豁免法(Foreign Sovereign Immunities Act),中国政府享有主权豁免,不能被诉。但Tucker裁定,由于从事商业行为是法律规定的例外,中国政府并不能享有豁免权利。2月16日,Tucker认定Solid Oak已经给出了中国政府不能享受豁免权利的充分理由,并准许了对中国进行缺席审判的动议。
三家中国公司的律师尚未对此事做出回应。
本案庭审定于2012年3月27日进行,法佑网将继续关注本案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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