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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执法人员蓄意报复 身非“老板”无奈败诉

最新法律案例及资讯 » 2011年7月20日

法佑网Legal Reporter Casa Blanca报道

宾州华人钟锦福(音,Jin Fu Zhong)曾起诉三名农业部巡查员利用职权向他报复,严重影响了其餐厅的经营,违背RICO法案。2011年3月底,地方法官Stengel驳回了他的起诉,理由是钟锦福并非本案中餐厅的老板,不具有诉讼资格。

据钟锦福称,2003年3月,费城农业部的一名巡查员Kathleen Sweeny到他开办的东兴中餐馆(音,Tong Shing Chinese restaurant)用餐后,没有享受到平日的五折优惠,Sweeny出于不满,在第二天的巡查中将该餐厅共60磅的酸甜鸡倾入垃圾箱中,并在报告中写道东兴餐厅多处卫生不合格,接踵而至的一系列的检查最终导致了该餐厅在2005年1月被迫停业一天。

钟锦福在诉状中指控Sweeny为泄私愤滥用职权,以违反RICO法案(《反勒索与受贿组织法》,全称为Racketeer Influenced and Corrupt Organization Act),此外他还将Sweeny及其同事Willie Phillip和他们的共同上司Bill Kinder一并告上法庭,称他们违背伦理,侵犯了他人的民事权利。

Stengel法官驳回了钟锦福关于Sweeny向他报复的起诉,原因在于钟锦福并非餐厅的所有人。原来钟虽然经营东兴餐厅17年之久,但他在1999年创立了一家公司,将这家餐馆及其资产都归于该公司名下。并于1999年到2006年之间,他将公司转让了他的兄弟。这样做的好处是钟锦福可以避免由餐厅造成的任何个人债务,但代价是他不再是餐厅的所有人,无权就餐厅利益受损提起诉讼,而只有餐厅在2003年到2005年间的所有人或者公司才有此权利。

对于钟锦福附带提起的民事诉讼,Stengel法官以其提出时间已经超过该州时效法所规定的两年期限为由,再度驳回。

法佑网郑重提醒读者:凡因侵权损害而索赔之案件,多数涉及到“当事人适格”及“诉讼时效”等问题;若原告并非有权提起诉讼之当事人,或者提交诉状时已逾法律规定期限,则案件多半会被法庭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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