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法佑网综合报道:联邦法院法官George Wu于上周五最终判处因在MySpace上恶作剧,导致13岁邻家女孩自杀的妇女Lori Drew无罪。该法官判处Drew不遵守网络服务协议的行为不构成对《电脑欺诈及滥用条例》(CFAA)的违反,不足以构成犯罪。
作为美国网络欺凌第一案,该案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公诉人称Drew在当时13岁女儿Sarah及商业助手Ashley Grill的帮助下,于MySpace网站上虚构出一名叫“Josh Evans”的十来岁男孩,赤膊,长着一头棕色凌乱的头发,并以其名义向Megan Meier发送暧昧信息。2006年,该“男孩”突然提出要终止这段感情,他在一条分手信息中说道“没有你世界会更美好。”同年10月,Megan因不堪羞辱,在圣路易斯郊区的家中上吊身亡。
案发后,当局迫于压力要对Drew起诉,却苦于找不到适当的与网络欺凌相关的法律依据。为此,洛杉矶检方提出使用《电脑欺诈及滥用条例》(CFAA)指控Drew虚构材料申请MySpace电脑账户的做法不合规定,犯有三项重罪。然而重罪指控未能成立,取而代之的是三项同等罪名的轻罪指控。
检方使用CFAA来指控Drew的做法遭到舆论批评,一些法律专家高度质疑本案审理是否适用《计算机欺诈与滥用条例》,因为该条例以往一直只适用于打击网络黑客行为及盗用商标案件。但是,联邦检方确实根据该法起诉了Drew女士。
2009年5月,法官Wu称他担心因违反MySpace网络服务协议而将Drew送进监狱可能会成为一个危险的范例。如果Drew被定为未经授权访问电脑网络罪名,那么任何违反社会网络服务协议的个人都将获轻罪。这明显是违反宪法的。法官Wu称,“你大概可以因违反网络服务条款起诉任何人。”
2009年7月,基于上述判断,法官Wu暂时判处Drew无罪,并否决了三项轻罪指控。但该法官当时称该裁决仅当其签发书面判决后方可正式生效。
2009年8月28日,法官Wu正式签发了书面判决,宣布撤销对该网络欺凌案件的起诉。他说,若使轻罪判决成立,陪审团需证明Drew是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进入MySpace。然而该条例本身语义太过模糊,应用在本案的判决中不符合宪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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