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法佑网综合报道:使用虚假陈述手段获得真正移民文件的外国人是否应该被起诉?美国第九巡回上诉法院目前正面临一个棘手的法律解释问题。
被告Milenko Krstic祖籍塞尔维亚,1992年该国内战爆发前,他一直在波西尼亚城市Banovici工作。在波西尼亚当局因战争实行宵禁和就业限制后,Krstic和他的家人便开始了在几个饱受战争蹂躏的城市辗转逃亡的生活。最终,Krstic被斯普斯卡共和国军征召入伍。
Krstic坚称,他在入伍后的三年内,只负责“办公室文秘工作和其他文书任务”,但美国政府声称, Krstic所在的旅“曾于1995年参与屠杀了大量手无寸铁的穆斯林囚犯”。
1998年,Krstic在离开军队三年后,和家人移居到了美国。Krstic填写了I-590号难民申请表,该申请表要求申请人披露自己在国外的军事服役历史。Krstic说:“是别人用英文在表格里填写‘未服役’的。”美国政府声称,Krstic在宣誓后的个人面试中也否认曾在军队服役。Krstic和他的家人自此获得难民身份,一家人搬到俄勒冈州波特兰市居住生活。
一年后Krstic和他全家申请成为合法永久居民。作为申请的一部分,Krstic填写了I-485号表格,该表格也要求申请人汇报国外军事服役情况。Krstic这次还是没有透露他在斯普斯卡共和国军服役的历史。美国政府最终授予Krstic外国人登记收据卡(即所谓的“绿卡”)。
2005年,负责前南斯拉夫事务的国际刑事法庭向美国移民当局报告了Krstic的服役史。联邦探员随后进入Krstic的住所并对其进行了调查。Krstic承认曾服役,但否认犯下任何战争罪行。2006年12月11日,在Krstic完成永久居民申请7年后,官员收回了Krstic的绿卡。
两个月后,俄勒冈地区大陪审团送回了美国政府对Krstic违反美国法典第18篇第1546(a)条的诉讼。2007年10月16日,政府就此事再次提起诉讼,称Krstic是借助虚假陈述手段获得的绿卡。
Krstic请求驳回该起诉,认为通过虚假陈述方式获得真正的移民文件,不构成对1546(a)条的违反。他认为,第1546(a)仅仅定义拥有伪造、仿造、变造的移民文件的人有罪。地方法院同意Krstic的说法,并驳回了起诉。美国政府于今年就此审判结果向第九巡回法院提起上诉。
第九巡回上诉法院法官认为,案件审理前首先要弄清楚1546(a)条所规定的内容,即:任何故意伪造、仿造、或变造任何移民或非移民签证、许可证、过境卡、外国人登记收据卡、或其他文件……或……占有明知是伪造、仿造、或变造……或经任何虚假声明的手段获得的……任何此类签证、许可证、过境卡、外国人登记收据卡、或其他文件……的人(应被处罚)。
乍看之下,该法律条款似乎在禁止两类独立的行为。第一类为“故意伪造、仿造、或变造任何”移民文件的行为。第二类为“拥有明知是伪造、仿造、或变造,或经任何虚假声明的手段获得”移民文件的行为。美国政府就是基于这个两分法解释对Krstic提起的诉讼。
但是被告就“任何此类”的指代部分提出了异议。Krstic称“任何此类”应指代“伪造、仿造、或变造任何移民或非移民签证”内容。Krstic认为,条款限定的移民的文件应是被伪造、仿造、或变造的,而不是一个真正的文件。
政府却坚持认为,“任何此类”是对“移民或非移民”的简称。政府称,如果国会意欲使用第二意群中的短语“任何这类签证”指代“伪造或仿造的”文件,他们就没有理由在第二意群中重复“伪造、仿造、或变造”这句话了。
Krstic又称,条款1546(a)中使用的词语“获得的”的主语是“第三方”,本条款应被解释为“第三方通过虚假陈述得到的伪造移民证件”。Krstic还认为,“获得”一词使用的是现在完成时,这意味着国会定义的是一种“已经完成的行为。”所以对 1546(a)最合理的理解应为:第三方的某种过去的行为造成了欺诈移民文件的产生。
虽然双方就各自观点陈述了大量理由,但是都未能成功将法官说服。法官戏称,该项款不是清晰表述的典范,而是混淆视听的杰作。
因为法官们不能确定1546(a)项条款的确切含义,所以法庭找出该条款最初的出处——1924年移民法第22条。其原始内容如下:
任何故意(1)伪造、仿造、或变造任何移民签证或许可证,或(2)使用、意图使用、拥有、获得、或接受任何明知是伪造、仿造、或变造的,或经任何虚假声明的手段获得的,或以其他欺诈方式获得的或非法获取的移民签证或许可证的人(应被处罚)。
值得庆幸的是,高深莫测的“任何此类”没有在此条款中出现。并且此条款十分明确地禁止了以虚假陈述手段拥有真正的移民文件的行为。
根据法官们对1924年移民法第22条后续修正案的审查,他们认为国会并没打算缩小此项法律的适用范围,将“以虚假陈述获得的合法移民文件”排除在处罚范围以外。国会反而扩大了覆盖范围,将“移民或非移民”签证等内容涵盖。“任何此类”第一次出现在了条文中。它的出现意欲简化条款,指代“移民或非移民”,避免过度重复。该结论可从此法案1952年修正版与1948年版的比较中得到证实。
对此项条款历史的追溯,使原告与被告的争论得到解决,1546(a)项条款的确禁止通过虚假陈述手段拥有真正的文件的行为。
解决了对条款的文字分析,法官们还要解决Krstic提出的其他方面的异议。
首先,他声称,对他的起诉已失去法定时效。联邦法律规定,对刑事犯罪的起诉应在5年法定追溯期内完成(见美国法典第18篇3282(a))。Krstic指出,他被指控的虚假陈述发生在1998年和1999年,而直至2007年,替代起诉书才被提交。
然而,Krstic所犯的罪属于非法占有罪,而不是虚假陈述罪。与虚假陈述罪不同,非法占有罪长期以来被描述为“持续犯罪”——并非个人在收到的违禁物品时终止并开始计算追溯期。相反,该罪名追溯期从个人与违法物品分离时才开始计算。
起诉书特别指出,Krstic犯有非法占有罪:“Krstic故意占有外国人登记收据卡……被告明明知道该卡是经虚假声明手段获得的。”此案的违禁物品是通过虚假声明手段获得的外国人登记收据卡。联邦探员于2006年12月11日将此卡控制,并于2007年10月16日提交替代起诉书,起诉是在五年时间窗口以内。
最后,Krstic认真的指出,根据宪法避开准则,不应采用政府对1546(a)项条款的解释。Krstic的这一论点基于若干宪法条款和理论。首先,他声称,“在国会没有明确声明以不当行为获得移民文件的罪行将被视为持续犯罪的情况下,应根据第五及第六修正案公平及时审判原则,应尊重第3282(a)条设立的时效期限。”其次,Krstic认为,不遵循第3282(a)条规定将违反三权分立原则,因为这将违反“宪法限制联邦法院刑事司法管辖权”的内容。
而法官们则认为Krstic在宪法方面的主张比较愚蠢。他们没有遇到过任何案例或权威,建议他们在确定非法占有罪或虚假陈述罪时考虑宪法问题。第六修正案迅速审判条款也不适用于此。最后,Krstic的三权分立论点只是新瓶装旧酒,与其对法定时效的异议如出一辙,所以法官在审理此案时并未将其考虑在内。
根据上述原因,第九巡回上诉法院法官推翻地方法院驳回起诉的判决,并将该案送还做进一步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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